法律中規定詐騙案會怎麼處理?

一、法律中規定詐騙案會怎麼處理?

法律中規定詐騙案會怎麼處理?

詐騙案立案後,要由公安機關對報警人進行口供錄取,收集證據,進行調查,確定犯罪嫌疑人,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傳訊詢問,犯罪嫌疑人承認犯罪,公安機關便將案件移送檢察院,由檢察院審查,檢察院審查之後,認爲本案可以直接提起公訴的,向法院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結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二、民事訴訟立案規定是什麼?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在當代的社會,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公安機關所負責的主要職能都是不一樣的,比如說存在詐騙罪的案件,首先是需要由公安機關負責審查。確定一下是否存在犯罪事實,並且蒐集相關的證據強調,然後由檢察機關負責而審查起訴,最終是人民法院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