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拘役緩刑需要坐牢嗎?

一、被判拘役和緩刑需要坐牢嗎?

被判拘役緩刑需要坐牢嗎?

緩刑是完全不需要坐牢的,而拘役則因爲是主刑之一,是需要坐牢的。

(一)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在看守所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由於它是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罰,其刑期雖然較之限制犯罪分子一定自由的管制要短,但在性質上比管制重,又由於它的刑期短,因而又是對犯罪分子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的三種剝奪自由別中最輕的一種。

(二)根據《刑法》第三章刑罰第三節拘役規定:

(1)第42條規定拘役的期限,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2)第43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3)第44條規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二、怎樣纔會被判處緩刑?

(一)根據《刑法》第72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第73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第74條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四)第75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五)第76條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六)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因此在廣義上來說拘役是需要坐牢的,但最高不會超過六個月。屬於比較輕的剝奪自由的刑罰。而被判處緩刑者不需要坐牢。而是在緩刑期間對其進行考察,實行社區矯正。但是在緩刑期間犯下新罪,或者之前有未被宣判的罪時,緩刑應立即撤銷。執行原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