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假釋要具備什麼條件?

服刑人員假釋要具備什麼條件?

一、服刑人員假釋要具備什麼條件?

服刑期間又犯罪不能假釋,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視,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適用假釋的條件如下:

1、實際執行的刑期符合法律規定。

2、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危險。

3、不具有累犯或因故意殺人、強將、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禁止性情形。

二、《刑法》關於假釋的法律法規

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第八十二條 對於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第八十三條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爲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爲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四條 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第八十五條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爲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條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爲,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依據法律規定,適用假釋的對象只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是一些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在執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後才能適用假釋,因爲只有透過一定時間的刑罰執行,執法機構才能確切地掌握犯罪分子是否有悔改表現,是否會再危害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