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資訊罪什麼時候有的?

侵犯公民資訊罪什麼時候有的?

一、侵犯公民資訊罪什麼時候有的?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出現時間是《刑法修正案(九)》。對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設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只要向他人出售或者是提供公民的個人資訊,造成情節比較嚴重的,那麼就可以構成刑事犯罪,一般會按照當事人的犯罪情節大小來進行判決。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行爲,或者是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行爲。

保護的法益是公民的個人資訊安全。公民個人資訊關係到每個人日常生活的開展、正常生活狀態的維持,不僅關涉個人名譽,同時影響個人的社會評價。公民個人資訊的破壞或侵害,既可能給公民帶來物質上的損失,也可能造成精神上的傷害,並影響公民在社會經濟生活、社會生活中各項權利的實現。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犯罪客觀方面有哪些內容?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爲。

(1)違反國家關於公民個人資訊保護的法律規定:

A.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關公民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

B.違反資訊控制人單方承諾或者特定行業規範承諾對個人資訊加以自律性保護的,不構成本罪。

(2)實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的行爲:

A.出售是指將自己掌握的公民個人資訊以一定價格賣與他人,自己從中謀取利益的行爲;

B.非法提供是指違反國家關於保守公民個人資訊的規定,將自己履行職務過程中掌握的公民個人資訊,以出售以外的方式提供他人的行爲(不包括自己使用的行爲)。

(3)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的數量、次數較多,獲利較大,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給公民個人生活或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者所出售、非法提供資訊被他人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等等。

在我國的刑事法律法規修正之後,在我國的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產生之後,是可以更好的保障到公民的權益和利益,其目的性也是加大對當事人的處罰,具體到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判幾年,要看情節嚴重程度,來綜合確定量刑的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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