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和酌定不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法定和酌定不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一、法定和酌定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一)法定不起訴的情形主要有以下: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酌定不起訴的情形主要有以下:

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或裁量不起訴。是檢察官根據起訴便宜主義對自己擁有的訴權的捨棄而決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的,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爲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終止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誘騙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後立功的;

9、犯罪輕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較重而有立功表現的。

具有以下情形: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 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二、自訴的類型有哪些

(1)告訴才處理案件(絕對自訴案件):包括侮辱誹謗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案,侵佔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相對自訴案件):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僞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對一個案件可能由當事人自己去發起起訴,也可能由有關機構提起公訴,但是在提起公訴之前如果這個案件犯罪情形特別輕微,或者甚至都不能夠算犯罪,都是有可能不法定起訴的,也可能經過有關工作人員酌定之後決定不起訴,不過只要最終是不起訴的案件,那麼針對普通人來講是沒有太大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