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尋釁滋事罪的隨意性?

一、如何認定尋釁滋事罪的隨意性?

如何認定尋釁滋事罪的隨意性?

應該是從主觀的動機,還有就是是否臨時起意等相關的方面認定尋釁滋事罪的隨意性。

1、審查主觀動機。行爲人毆打他人的內心起因或內心衝動,是出於耍威爭霸、取樂發泄、填補空虛、尋求刺激等不健康目的,還是出於其它原因。

2、是否臨時起意。在尋釁滋事時,行爲人毆打他人,不是因情勢的發展,而是由其隨心所欲、視心情和脾氣決定的,其考慮的不是能不能打,而是想不想打,常常即時起意、一時性起、動輒打人。

3、是否事出有因。實踐中,純粹耍流氓式的隨意毆打他人已不多見,行爲人往往都有“理由”,但其內容,要麼是社會生活中微不足道、雞毛蒜皮的小事,要麼是基於編造、猜忌或邏輯混亂,不爲社會通行觀念所接受。行爲人違背常理和社會公序良俗的“理由”,只能是毫無道理的緣由,可以認定爲無緣無故、沒事找事,此時其事出有因的辯解就是不客觀的,我們就不能一味地強調其藉故中的“故”。

二、隨意毆打他人尋釁滋事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在尋釁滋事時,行爲人毆打他人,不是因情勢的發展,而是由其隨心所欲、視心情和脾氣決定的,其考慮的不是能不能打,而是想不想打,常常即時起意、一時性起、動輒打人。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可能對於尋釁滋事罪的認定並不是特別的瞭解,主要就是因爲尋釁滋事罪相對來說行爲的方式還是比較多的,不僅僅是包括有罪的毆打他人,也包括透過辱罵等相關的方式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爲。當然了,從主觀動機上來看的話,必須要把握隨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