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認爲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法律沒有規定在檢察院退回偵查了的情況下,必須要對嫌疑人取保候審,如果公安機關能在一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的工作,結束補充偵查工作以後,正常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即可。
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中,觸犯了刑事法律的,都將會受到拘留或者刑事處罰,如果在被處罰的階段當事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的,此時也是可以向檢察院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的,但是在取保候審期間,也是需要及時的遵守相關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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