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誣告罪如何立案
按照有關規定,行爲人涉嫌誣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的;
(二)誣告陷害的手段惡劣的;
(三)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的;
(四)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二、誣告陷害罪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誹謗罪的界限
1、客體要件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
後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譽。
2、主觀方面不同:
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後者的目的是破壞他人名譽。
3、客觀行爲不同:
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通常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
後者是捏造有損他人名譽的事實,散佈於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
如果行爲人雖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但並不告發,而是私下散佈,旨在損害他人名譽,就構成誹謗罪。
(二)本罪與報復陷害罪界限
1、客體要件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
後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權利。
2、對象不同:
前者的對象是一切公民;
後者的對象是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與舉報人。
3、主體不同:
前者是一般主體;
後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行爲表現不同:
前者表現爲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
後者表現爲濫用職權、假公濟私,進行報復陷害。
5、目的不同:
前者是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後者是一般報復的目的。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爲了報復陷害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利用職權、捏造犯罪事實,並向有關機關告發的,完全符合誣告陷害罪的特徵,應定誣告陷害罪,不定報復陷害罪。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如果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按照有關規定,行爲人涉嫌誣告陷害,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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