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筆跡鑑定結果有異議怎麼辦
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可以提出合理理由、證據申請重新鑑定。
當事人發現司法鑑定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爲並可能導致鑑定有失事實的,可以向上級司法部門投訴。
經覈實後可撤銷該鑑定結論書。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透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二、申請司法鑑定需要什麼材料
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覈對並記錄鑑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儲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鑑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鑑定事項有關的鑑定資料。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託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對於複雜、疑難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對委託鑑定事項、鑑定材料等進行審查。
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鑑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鑑定材料能夠滿足鑑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中,筆跡鑑定經常會被用到,如果當事人對筆跡鑑定有異議,可以提出重新鑑定,這也是最有效的辦法。
重新鑑定原則上不要去初次鑑定的地方,應當選擇更有權威的司法鑑定機構,筆跡鑑定出結果是比較快的,在一個月之內可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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