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父母虐打兒童什麼罪
一般情況下,對於虐待兒童的行爲會被認定爲虐待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關於虐待罪的規定是: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透過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可以看出,虐待罪容易同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混淆。
司法實踐中難以認定某一行爲是構成虐待罪還是故意殺人罪時,一般從主觀故意上區分二者的界限,虐待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
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剝奪他人的生命。
至於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主要從主觀故意上區別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如果行爲人出於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摧殘和折磨的故意,在實施虐待行爲過程中,造成被害人輕傷或者重傷的,其行爲構成虐待罪,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如果行爲人在主觀上具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並且在客觀上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爲,則其行爲構成故意傷害罪,不構成虐待罪。
二、虐待兒童怎樣認定
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爲。
由血緣關係而引起的家庭成員,這是由於血親關係而產生的家庭成員,包括兩類:
其一,由直系血親關係而聯繫起來的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們之間不因成家立業,及經濟上的分開而解除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
其二,由旁系血親而聯繫起來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員,但是,他們之間隨着成家立業且與原家庭經濟上的分開,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
這裏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親撫養的,如原由兄姐撫養之弟妹,不因結婚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資格。
綜合上面所說的,父母虐打兒童的行爲是會讓未成年人的精神和心理,以及身體受到嚴重的傷害,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是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是可以按虐待罪來進行判決,同時還可以解除父母與孩子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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