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透支行爲”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條件
1、主觀上“善意透支”。持卡人並無非法佔有目的,辦卡時材料真實且具備還款能力,只是由於重大變故導致經濟狀況惡化,暫時無力償還。
2、客觀上積極還款。不僅有積極還款的意願,還主動配合髮卡銀行履行還款義務,表現爲及時接聽銀行工作人員電話,回覆短信通知,與銀行協商分期還款計劃,想方設法先償還部分欠款。
3、欠款數額較小。透支款項低於1萬元,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夠不上刑事案件。
4、在規定期限還款。雖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但在3個月內還清透支額度的,也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惡意透支”行爲是信用卡詐騙罪的一種。根據我國《刑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還有其他三種形式:使用僞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不管哪種形式的信用卡詐騙都將依法受到法律的懲罰。而且,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後,當事人所透支款項仍不會免除,應按照本金、利息、複利、滯納金等總金額進行償還。違法代價之大不得不引起警醒。
二、信用卡詐騙罪中信用卡的認定
2004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該解釋規定:《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可見,立法機關的意圖很明確,就是透過立法解釋進一步擴大並統一刑法意義上“信用卡”的範圍認定,即針對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電子支付卡,只要其具備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都屬於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據此,我國《刑法》中的信用卡應當既包括國際通行意義上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了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銀行借記卡。
有惡意透支信用卡的,並不一定就構成犯罪,此時自然就不會涉及到判刑的問題,除非是符合入罪標準,認定構成了犯罪,那麼才能依法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而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這裏的信用卡應當做擴大解釋,像那種借記卡,雖然不具有透支功能,但是也屬於這裏的信用卡。以上就是本站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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