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不批捕法院怎樣判?
檢察院不批捕,說明案件事實可以還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並不涉及到法院判決情況。批捕全稱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i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那麼檢察院不批捕可以公訴嗎?顯然是不可以的,批捕是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前提,檢察院不予批捕後還有一系列的程序,還可能會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因爲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檢察院不批捕的具體認定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根據司法審理的相關程序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必須要達到立案的標準,檢察院纔會進行批准處理,並對相關案件進行審查起訴。
檢視了上面文章的內容,相信已經已經對檢察院不批捕法院怎樣判?的問題進行了解答。實踐中我們遇到法律方面的問題時,需要沉着冷靜的面對並解決,必要時可以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此外,我們還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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