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尋釁滋事罪中婚戀司法解釋有什麼
行爲人爲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爲的,應當認定爲“尋釁滋事”。
行爲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爲的,應當認定爲“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爲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爲的,一般不認定爲“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爲,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二、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的界限是什麼
1、主觀特徵上不同。
尋釁滋事罪是以滿足耍威風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爲動因,以破壞社會秩序爲目的,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爲目的,犯罪動機多種多樣。
2、客觀上不同。
尋釁滋事罪表現爲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爲;
搶劫罪表現爲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爲。
3、客體上不同。
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
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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