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的條件有哪些 適用緩刑的條件有哪些

撤銷緩刑的條件有哪些 適用緩刑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訴訟過程中可以爲被告人爭取一下緩刑,而要是法官最後宣判的時候確定適用緩刑的話,那此時意味着罪犯暫時不用到監獄服刑,此時需要看其在緩刑考驗期的具體表現作進一步的處理。也就是說會有被撤銷緩刑的可能,不過此時也要滿足了規定條件之後才能被撤銷,那撤銷緩刑的條件有哪些呢?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適用緩刑的條件有哪些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爲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爲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一)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法院認爲不服刑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

(三)刑法規定,對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

考驗期: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撤銷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一般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有違反相關規定,或者又犯新罪、發現了之前的漏罪,這些情況都是會導致緩刑被撤銷,之後就是收監執行原判刑罰。當然在發現漏罪和又犯新罪的情況下,一般是要進行數罪併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