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既遂處罰規定

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既遂處罰規定

一、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既遂怎麼處罰?

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既遂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三百七十五條【僞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既遂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三、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既遂可以宣告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由此可見,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既遂的判刑標準也不是固定的,在司法實踐中,明知是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或者印章,無論出於什麼樣的原因實施盜竊或搶奪行爲的,都要承擔刑事責任,至於判刑標準,由法院結合犯罪情節在法定範圍內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