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犯罪構成來看不包括犯罪工具嗎?

從犯罪構成來看不包括犯罪工具嗎?

一、從犯罪構成來看不包括犯罪工具嗎?

1、從犯罪構成來看不包括犯罪工具,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應爲犯罪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

2、犯罪構成要件是《刑法》規定的對行爲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決定意義的而爲該行爲成立犯罪所必需的諸事實特徵。即罪構成的要素。

3、具體要件是指法律規定的認定某一具體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事實特徵。任何犯罪都是具體的,其構成要件都是不一樣的,盜竊罪不同於詐騙罪、故意殺人罪不同於故意傷害罪,就在於它們有法律規定的具體要件。

二、犯罪構成四要件具體是什麼?

(一)犯罪主體

是指實施犯罪行爲的人。每一種犯罪,都必須有犯罪主體,有的犯罪是一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數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數人。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犯罪的,構成單位犯罪,因此,單位也可以成爲犯罪主體。

(二)犯罪的主觀方面

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爲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犯罪主觀方面的心理狀態有兩種,即故意和過失。比如犯盜竊罪,犯罪人希望將他人財物竊爲己有;犯故意傷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體受到損傷的結果。有的犯罪是過失性質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狀態。在單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該單位對犯罪行爲負有責任的人員也同樣具有主觀心理狀態。

(三)犯罪的客觀方面

是指犯罪行爲的具體表現。比如犯詐騙罪,犯罪人具有虛構事實、欺騙他人的行爲,販毒罪具有販賣毒品的行爲,等等。

(四)犯罪客體

是指《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爲所侵害的社會關係。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是不同的,犯罪對象是犯罪行爲所直接針對的對象,如殺人罪、傷害罪,犯罪對象是具體的被害人,而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的公民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害的這種社會關係。

不同刑事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存在差異,對於某特定的刑事案件來說,若是司法機關確定不滿足其中一個要件,那麼就可以排除特定罪名。再者即使構成要件都滿足,刑事罪名成立的情形,法院也不一定就會判處刑事案件涉案者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