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不認罪派出所拘留多久提請批捕

嫌疑人不認罪派出所拘留多久提請批捕

一、嫌疑人不認罪派出所拘留多久提請批捕?

刑事拘留後提請批捕的時間和嫌疑人是否認罪並無直接關係,一般刑事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會提請批捕,有特殊情況的,提請批捕的時間可以向後延長。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二十九條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有哪些?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嫌疑人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嫌疑人拒不認罪的可以定罪,根據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在結尾的部分要提醒大家,派出所是公安機關的分支機構,並沒有權利直接採取刑事拘留措施,如果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需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而且,處理刑事案件不是以嫌疑人的口供爲準的,所以,嫌疑人不認罪也不影響檢察院的批捕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