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危險駕駛罪加重情形有什麼

一、刑法危險駕駛罪加重情形有什麼

刑法危險駕駛罪加重情形有什麼

1.有嚴重超員、超載或都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僞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爲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3.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6.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危險駕駛罪如何認定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本罪分爲兩種情形: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情節惡劣限制了追逐競駛的處罰範圍。追逐競駛,是指行爲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併線,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的危險駕駛行爲。

2、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屬於醉酒駕駛。

三、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處:三個罪名既然都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處就是侵犯的客體爲公共安全。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間的區別。其區別表現爲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主觀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是故意,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爲過失。

其次,在行爲方式上不同。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爲,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爲。不應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爲。

《刑法》危險駕駛罪加重處罰的情形有當事人拒絕公安機關進行檢查,或者曾經因爲酒駕被追究過刑事責任的,那麼會從重進行處罰。在危險駕駛罪當中,如果導致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話,那麼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