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觸犯故意傷害罪能假釋嗎
觸犯故意傷害罪能假釋,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了。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
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只要不是累犯並且認真悔過,在執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後,是可以假釋的。
二、假釋的條件是什麼
1、對象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釋。
2、實質條件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或者關鍵條件。
此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把握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還須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1)爲了貫徹對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未成年犯的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適度放寬。
(2)對罪行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慣犯的假釋,主要是根據他們的改造表現,同時也要考慮原判的情況,應當特別慎重,嚴格掌握。
3、時間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
爲了使假釋制度的運用有必要的靈活性,《刑法》第八十一條同時規定:
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特殊情況”應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發明創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現;
(2)罪犯已經基本喪失活動能力,並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會再危害社會;
(3)罪犯有專門技能,有關單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難,需本人照顧,請求假釋的,在司法實踐中,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證明。
但對犯罪集團的首犯、慣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罪犯除外;
(5)爲了進一步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執行對未成年罪犯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犯罪時未成年,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6)爲了鬥爭的需要,對某些具有外國國籍或不屬於大陸籍的罪犯而適用假釋;
(7)其他特殊情況。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存在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這樣的一種犯罪經驗的話,肯定是需要進行一定的處罰的,比如說可以按照故意傷害罪對此進行有期徒刑或者是無期徒刑的處罰,在執行一定刑罰之後,如果符合假釋的條件,比如積極的遵守監獄規章制度,那麼完全是可以使用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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