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犯罪嫌疑人死亡如何立案
經濟犯罪的嫌疑人死亡後,不需要追究嫌疑人刑事責任,所以不需要立案,已經立案的,應當撤銷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哪些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
犯罪是對社會秩序、公共安全的最嚴重侵犯,公安機關正是國家的治安保衛機關,肩負着維護社會秩序、保衛公共安全的責任。
另一方面,公安機關具有同犯罪作鬥爭的豐富經驗和必要的專門偵查手段、資源,亦使得其能夠擔負起偵查絕大多數案件的重任。
因此,相對於檢察院和法院,公安局立案管轄的案件一般來說是最多的。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規定的有: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經過偵查的自訴案件;
(2)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
(3)由軍隊保衛部門負責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4)由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間諜案;
(5)由監獄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涉稅案件、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由公安機關管轄,人民檢察院不應受理;
僞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而不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另外,對於自訴案件的第二類,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後,人民法院認爲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經濟犯罪的嫌疑人死亡後,公安機關不需要立案,已經立案的應當撤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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