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能自訴合同詐騙罪嗎

受害人能自訴合同詐騙罪嗎

一、受害人能自訴合同詐騙罪嗎?

受害人不能自訴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是公訴案件,公訴案件的起訴主體是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自訴案件有哪些?

1、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2、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偵查機關不予追究的案件。

3、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佔案。

三、合同詐騙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四、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的區別有哪些?

(一)侵犯的客體不同。

詐騙罪只侵犯財產所有權,是單一客體,而合同詐騙罪既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同時又侵犯合同行爲管理制度。

(二)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盡相同。

詐騙罪可以表現爲虛構任何事實或隱瞞真相,以騙取財物;合同詐騙罪只是在經濟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因而欺詐手段有特定範圍的特殊性。

(三)犯罪主體不盡相同。

詐騙罪限於自然人主體;合同詐騙罪主體包括單位,且是任何單位。

對於合同詐騙行爲,受害人不能不到公安機關報案卻直接到法院起訴,但是,受害人到公安機關報案後,有相關證據證明存在犯罪行爲但公安機關卻決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才能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到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