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退偵取保候審的可能性有嗎?

檢察院退偵取保候審的可能性有嗎?

一、檢察院退偵取保候審的可能性有嗎

檢察院退偵取保候審的可以性也是有的,但取保候審有條件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期間要遵守哪些規定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6、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3)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三、檢察退偵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檢察退偵的法律規定是檢察院將案件材料退回刑事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待補充偵查完畢,證據確實充分的,再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案子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從新打回公安進行的纔算補充偵查。

綜合上面所說的,檢察院認定證據不齊全的,是可以直接退偵處理,在退偵期間只要本人符合法定取保的條件,那麼是可以依法的申請,但在取保期間必須要遵守法律的規定,在沒有執法人員同意的情況之下是不能離開居住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