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中資金是否包括物資?

挪用資金罪中資金是否包括物資?

一、挪用資金罪中資金是否包括物資?

不包括物資,挪用資金罪中的資金指的就是屬於單位的資金,如果超三個月不歸還或者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就會構成犯罪。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爲。

二、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爲。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爲之。

三、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是什麼?

1、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既包貨幣形態的資金和有價證券等,也包括實物形態的公司財產,如物資、設備等。

2、在客觀表現不同。

挪用資金罪表現爲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爲。

職務侵佔罪表現爲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爲。

挪用資金罪的行爲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准或許可而擅自挪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佔罪的行爲方式是侵佔,即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佔有本單位財物。

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並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職務侵佔罪只有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3、在主觀上不同。

挪用資金罪行爲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並不企圖永久非法佔有,而是準備用後歸還;職務侵佔罪的行爲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並非暫時使用。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不退還的,這裏所說的不退還,是指在挪用本單位資金案發後,人民檢察院起訴前不退還。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行爲人在挪用本單位資金後,確屬犯罪故意發生轉變,不再想退還,而是企圖永久非法佔爲己有,在客觀上有能力退還而不退還的,因爲屬於刑法中的轉化犯,仍應根據處理轉化犯的原則,直接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一切利用職務便利爲自己謀取利益的行爲的,比如說挪用所在單位的資金,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是會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如果是非國家工作人員,此時是會構成挪用資金罪的,此時都是需要受到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