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員向單位飲用水投毒會判多少年
目前該案件已經由公安機關介入調查,而對投毒的公務員怎樣處理,還要依據調查結果而定,如果經鑑定確實有投毒行爲的,就會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依據具體的情節量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投放危險物質罪如何認定
(一)投放危險物質罪與以投毒爲手段的行爲如何認定不論在何種場合投毒,投毒行爲的具體指向如何,只要行爲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爲會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傷亡,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就應以投放危險物質罪論處。
如果投毒行爲只是指向特定的個人、特定個人家庭飼養的禽畜、承包的魚塘等,並有意識地將損害結果限制在這個局部範圍內,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應定投放危險物質罪。
(二)投放危險物質罪既遂與未遂如何認定本條增加了投毒這種行爲方式。
對投毒行爲直接適用本條之規定。
故只要行爲人實施的投毒行爲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既遂。
(三)投放危險物質罪與環境污染行爲如何認定環境污染,是指工廠、企業、事業和科研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任意排放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民健康,破壞自然資源,在規定的期限內能治理而不治理的行爲。
這種行爲的危害後果,有時雖與投放危險物質罪相似,但行爲產生的原因和表現形式,與投放危險物質罪是不同的。
(四)投放危險物質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如何認定如果行爲人違反毒害性物品管理規定,也可能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
但這種罪是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的重大事故,且只能由過失構成;
而投放危險物質罪則不受這個範圍的限制,在主觀上表現爲故意。
目前投毒案件正在由公安機關介入調查,調查結果出來後就能確定對投毒的公務員怎樣處罰。
如果投毒行爲屬實的,就會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最輕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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