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超權限辯護是否合法
律師超權限辯護不合法,但也沒有什麼具體的處罰措施。
根據《律師法》第三十條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託的權限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委託人可以拒絕已委託的律師爲其繼續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託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但是,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第三十三條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第三十四條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條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二、辯護權的內容
(一)陳述權。
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
(二)詰問權。
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的權利。
(三)調查證據申請權。
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並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鑑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四)辯論權。
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
(五)選任辯護人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爲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
(六)救濟權。
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
(七)申請權。
爲了避免有迴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迴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迴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專業的辯護律師是絕對不會超權限辯護的,因爲律師非常清楚超權限辯護,根本起不到任何的作用,反而會弄巧成拙。
所以律師其實也不是一個多麼神祕莫測的職業,律師所行使的職權也全部都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的,超過法定權限一樣不受法律保護。
我們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時,可以透過運用法律知識或者是相關專業人員的幫助來解決,以此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上述的文章內容中已經對您的問題進行了解答,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疑問的話,可以檢視本網站的其他法律知識內容,也可以諮詢本站律師爲您解答。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