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信罪不起訴決定書只有律師才能申請成功嗎?

幫信罪不起訴決定書只有律師才能申請成功嗎?

一、幫信罪不起訴決定書只有律師才能申請成功嗎?

1、幫信罪不起訴決定書,並不是只有律師才能申請成功。

即使律師沒有提出申請,檢察院審查後也有可能會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出具不起訴決定書後,刑事案件就結案了嗎?

1、出具不起訴決定書後,刑事案件並沒有結案。

公安機關認爲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人民檢察院作出起訴決定,需要查清犯罪事實,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2、檢察院作出起訴決定,需要查清犯罪事實,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

檢察院在審查幫信案件之後,可能會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在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若是幫信行爲人不想被起訴,可以委託律師向檢察院提交不予起訴的建議書。當然,即使提交了此建議書,檢察院審查後依舊有可能會作出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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