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關於公司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涉及公司法律修改的罪名包括欺詐發行證券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等。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十一)》八、將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修改爲: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檔案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託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九、將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修改爲:
“依法負有資訊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衆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資訊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公司、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施或者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爲的,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前款規定的情形發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十、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爲: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十九、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爲: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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