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舉他人對自己的犯罪是否構成立功
揭發他人犯罪行爲,查證屬實的屬於立功表現。所以檢舉他人對自己犯罪是屬於揭發他人犯罪的行爲,可認定爲立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爲,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怎樣處罰
有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
根據《刑法》第68條的規定,對於有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應按以下不同情形分別予以從寬處罰:
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這裏所說的“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並查證屬實的他人罪行屬於一般罪行;
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線索並據以偵破的案件屬於一般案件等等。
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這裏所說的“重大立功”,是指經犯罪分子揭發並查證屬實的他人罪行屬於重大罪行;
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線索並據以偵破了重大案件,等等。
屬於重大立功的具體情形有:
犯罪分子揭發他人重大罪行,查證屬實的;
提供偵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阻止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動的;
協助司法機關輯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突出表現的。
附帶指出,前面所說的“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重大罪行”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在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案件等情況。
3、犯罪分子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依據《刑法》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爲,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可以認定爲立功。
而檢舉他人對自己犯罪,是屬於揭發他人犯罪行爲的情形,所以屬於立功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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