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敲詐勒索罪構成的條件有什麼
敲詐勒索罪構成的條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各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爲;
3、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
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區別有什麼
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如下:
1、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搶劫罪故意的內容是搶劫;敲詐勒索罪故意的內容是敲詐勒索。
2、搶劫罪佔有的財物只能是動產;敲詐勒索罪佔有的財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3、搶劫罪是迫使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敲詐勒索罪迫使被迫交出財物的時間、地點,可以是當場,也可以是在以後指定的時間、地點交出。
4、搶劫罪的“威脅”是揚言當場實施,“威脅”的內容都是當場可以實施的;敲詐勒索罪的“威脅”一般是揚言將要實施,並不一定當場實施,威脅的內容可以當場能夠實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後的某個時間才能實施。
5、搶劫罪除使用威脅手段外,還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時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敲詐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
6、搶劫罪的“威脅”是當着被害人的面,由行爲人直接發出的;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是當面發出的,也可以是透過書信、電話、電報等形式發出,可以是行爲人本人發出,也可以透過第三人發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三、綁架罪和敲詐勒索罪的區別有什麼
綁架罪和敲詐勒索罪的區別如下:
1、勒索財產的對象不同。綁架罪中,被害人與被勒索財產人不同,被害人與被勒索財產人具有同一性;
2、行爲方式不同。勒索綁架罪以殺害、傷害、扣留等方式威脅被害人家屬或者其他人索取贖金。暴力具有可以立即付諸實施的現實性和緊迫性,以錢贖人是其本質特徵。在敲詐勒索罪中,威脅和威脅的內容包括暴力傷害、破壞被害人人格或名譽、揭露被害人隱私、破壞被害人重要財產、栽贓陷害等。只要能引起被害人的心理恐懼,就不必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威脅的內容將在未來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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