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取保要什麼條件
辦理取保需要的條件主要如下: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的;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情形;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的。
取保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申請取保要具備什麼樣的條件
申請取保要具備的條件有: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的。
取保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取保擔保人需要提供什麼條件
取保擔保人是指保證人,需要提供的條件有:與本案無牽連;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只有達到以上四種條件才能作爲取保的保證人。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七十條
保證人的義務及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後果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爲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爲,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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