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扣押逾期行爲可不可以提起行政複議
對於扣押逾期的行爲是可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根據《行政複議法》對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的相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可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不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爲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對行政複議不服怎麼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不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不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不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不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不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行政複議中止後還可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中止後不可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爲人在複議機關作出複議決定後,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不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不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不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不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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