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公民代理可以嗎?

一、刑事自訴案件公民代理可以嗎?

刑事自訴案件公民代理可以嗎?

可以的。自訴案件中自訴人的代理人的訴訟地位,有自己的特點,即自訴案件中自訴人是一方當事人,在訴訟中行使控訴職能。但是當被告人對其提起反訴後,自訴人又成了被告人,享有了辯護權。與此同時,自訴人委託的代理人,也可以接受被告人(原自訴人)的委託作他的辯護人,即由行使控訴職能轉到行使辯護職能。事實上是一身二任。同樣自訴案件被告人提起反訴,由於其訴訟地位的變化,原來委託的辯護人也可以成爲自訴人(原被告)的代理人,即由行使辯護職能轉到行使控訴職能,也是一身二任。

刑事案件的代理可以是: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二、刑事自訴應該怎麼提起?

1、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訴時,需要看一下自己的情況是否能提起刑事自訴,即是否屬於刑事自訴的受案範圍。具體來說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佔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2、提起刑事自訴,一般由被害人爲原告。

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爲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爲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聾、啞等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告訴或者代爲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告訴或者代爲告訴,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係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

3、一般情況下法院應當受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的;

(2)缺乏罪證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7)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4、自訴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刑事自訴案件中的代理人,通常都是指自訴人的代理人,對於被告一方而言其實應該是辯護人,而不是代理人。自然,身份不同那麼在訴訟過程中享有的代理權限也是不同的。而訴訟代理人在接受委託後就要盡職盡責,承擔按時出庭的義務。另外,也要積極幫助當事人收集證據。

在日常生活中,對於我國的刑事案件來說,此時是分爲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兩種類型的,如果是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案件的訴訟之後,此時作爲被告的犯罪行爲人,是有權利委託他人爲自己進行辯護的,此時也是享有辯護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