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移送外地的在拘留所還是在看守所?

一、要移送外地的在拘留所還是在看守所?

要移送外地的在拘留所還是在看守所?

要移送外地的在拘留所還是在看守所,需要根據具體的性質來進行判斷的,刑事拘留關押在看守所,涉嫌犯罪的,需要進行羈押的人都關押在看守所。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目前在對刑事類型的案件立案偵查過程當中,如果確實是需要採取刑事拘留等相關的措施,那麼是可以按照我國法律當中的規定採取一定的措施的,比如說可以採取刑事拘留這種措施,但是這個法律性質是和行政拘留是不一樣的。刑事拘留是需要在看守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