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縱走私罪是怎樣處罰的?

放縱走私罪是指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行爲。放縱走私的行爲,一般只能發生在偵查或者查處階段。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條,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放縱走私罪是怎樣處罰的?

放縱走私的行爲,一般只能發生在偵查或者查處階段。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走私犯罪的;

(2)因放縱走私致使國家應收稅額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3次以上放縱走私行爲或者一次放縱3起以上走私行爲的;

(4)因收受賄賂而放縱走私的。

《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條 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海關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海關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於職守,文明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爲:(一)包庇、縱容走私或者與他人串通進行走私;

第九十六條 海關工作人員有本法第七十二條所列行爲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依法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