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刑兩年緩刑三年的判決是否合法?

一、獲刑兩年緩刑三年的判決是否合法?

獲刑兩年緩刑三年的判決是否合法?

獲刑兩年緩刑三年的判決是合法的。

1、法院不會出現這樣的判決。因爲考驗期要大於徒刑。如判決有徒刑2年緩期3年執行。

2、判決有徒刑2年緩期3年執行。意思就是法院先宣告被告人有罪,但有條件的暫時不執行刑罰。如果在判決之後的三年不再犯罪、不違反規定,過了考驗期刑罰就不執行了。如果在考驗期間再犯新罪,那就原判決和新罪判決合併執行。

二、緩刑的基本概況

範圍

緩刑適用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另: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稱爲“死緩”,是收監,注意區分。

條件

其一是被判處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爲暫不執行所判刑罰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

其三是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也就是說,適用緩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經被判處刑罰的前提下,再考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認定其放在社會上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是否執行刑罰。如何準確把握適用,關鍵在於怎樣來認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審判實踐中,是否適用緩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由於“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沒有統一的考量標準,因而有的考慮被告人犯罪的情節和案發後的悔罪表現、受害人的態度等等,在認定悔罪表現方面也大都將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從輕情節(如自首、立功、從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贓退賠或賠償受害人損失、是否繳納罰金等作爲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將被告人不適宜監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贍養老人、撫養子女)等一些與被告人相關聯的不合法的客觀因素作爲適用緩刑因素考慮。

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觀意識,缺乏對被告人的平時表現的調查瞭解,忽略了對適用緩刑罪犯的監管、幫教、改造等客觀條件的考慮。正因如此,有些被告人親屬爲了能使被告人適用緩刑,免受監禁,表示願意多交罰金、多賠償損失,以金錢的付出來體現被告人的悔罪態度,以至使之成爲緩刑的交換條件;有些單位組織出於被告人親屬的種種關係,礙於情面,不切實際地亂出證明,一概證明被告人表現良好;有的幫教組織也停留在紙面上,形同虛設,少數幫教成員甚至不知道被幫教的對象;等等。這些現實存在的情況,並不能表明被告人悔罪的真實性,也不能如實反映適用緩刑的客觀條件,給法官提供了種種假象,導致了法官在考慮對被告人適用緩刑時出現偏差。因此說,對被告人歸案後是否誠心悔過,適用緩刑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實質上都處於一種不確定狀態,有待在日後的考察中予以確定。而現行的緩執行制度將這種待定狀態交由法官提前認定,確實難於準確把握,以至緩刑期間重新犯罪的時有發生,有的甚至是報復性犯罪。也容易導致法官濫用職權,盲目地適用緩刑,造成重罪輕判,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應得的懲罰,有損法律的嚴肅性。

我們國家刑法當中明確的規定了,如果犯罪的情節比較輕微的話,那麼有可能會被判處緩刑緩刑,實際上也就是一種暫時不予執行的方式,但是緩刑考驗期通常情況下必須要大於所判決的有期徒刑,如果小於的話,那麼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