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是從限制人身自由的當天算起。行政拘留的期限以日爲單位,執行行政拘留的時間也應當以日爲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爲1日,出所當日應當計算在內。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爲: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