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減輕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能減輕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法定的從輕情節有: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對於預備犯和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7、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8、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9、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0、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1、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12、犯罪嫌疑人不是自首,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13、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4、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爲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