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判刑多長時間

交通肇事逃逸判刑多長時間

關於交通肇事逃逸行爲,在司法實務中也是需要經過專業的認定之後,才能確定是否會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認定確實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話,此時因爲具有逃逸情節,那對肇事者的處罰自然也就要重一些。具體交通肇事逃逸判刑多長時間?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進行了解。

一、交通肇事逃逸判刑多長時間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標準。交通肇事逃逸作爲交通肇事罪的加重處罰情形,其定罪標準也只能如此。這樣,以同一標準來適用交通肇事逃逸這種惡性犯罪,對其打擊是不力的。因此,不僅要單獨設立交通肇事逃逸罪,還要降低其定罪標準,“致人輕傷”即可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罪。這也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刑法規定故意傷害罪的定罪標準即爲輕傷,而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對人們生命的漠視、對公民生命和公私財產安全帶來的威脅比傷害犯罪嚴重得多。與此同時,還應提高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量刑幅度。現行法律規定交通肇事逃逸的量刑幅度是3年以上7年以下,不利於懲治交通肇事逃逸這種惡性犯罪。

二、肇事逃逸後保險公司能否賠償受害人

交通肇事逃逸作爲一種對國家、集體、個人利益危害性極強的行爲,既爲倫理道德所排斥,又爲法律法規所禁止,保險公司亦普遍透過設定責任免除條款的方式對此行爲予以否定評價。但在目前司法實踐中,部分司法裁判機關援引保險法十八條之規定,即保險人未對免責條款進行明確說明而判決該條款無效,這種因保險人的輕微過錯而判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從而使違法行爲人獲得巨大利益的做法客觀上起到了對肇事逃逸行爲的保護和縱容的效果。加之部分媒體不負責任的片面報導,使社會大衆誤以爲肇事逃逸亦可獲得保險保障,此類判決與報導已成爲該違法行爲氾濫的誘因之一,其社會影響是相當惡劣的。筆者認爲,審判機關應當從保險法十八條之立法目的實現角度來把握對肇事逃逸等公知公序性質的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義務的審查尺度,從而使裁判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需要結合實際的犯罪情節,如果因爲逃逸而導致受害人得不到即使的救治,從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話,這種情況下對肇事者的處罰自然是更重的,按照《刑法》中的規定,起刑點就是7年有期徒刑,自然最高可以對行爲人處15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