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減刑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不得減刑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一、不得減刑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不得減刑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的適用條件是適用於嚴重貪污、受賄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

二是明確凡決定終身監禁的,在一、二審作出死緩裁判的同時就應當一併作出終身監禁的決定,而不能等到死緩執行期間屆滿再視情而定,強調終身監禁決定後,就必須“牢底坐穿”,不受執行期間服刑表現的影響。

《刑法修正案(九)》在對終身監禁的立法技術上有三個方面的特點:

1、對刑法總則規定的刑罰種類未作修改,不將終身監禁作爲新刑種。

2、《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後段)規定:“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在這裏,也沒有將終身監禁列入特大貪賄犯罪的法定刑。

3、在法條表述上體現終身監禁只是一種行刑方式。

二、減刑的條件

減刑需要有重大立功表現或在服刑期間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因爲貪污受賄案件當中出現過終身監禁的判罰,所以終身監禁這種判罰方式在社會生活當中也是引起了廣泛的關注。終身監禁跟有期徒刑或死刑的判決是不一樣的,因爲終身監禁沒有被正式列入刑罰方式,也能說終身監禁是一種行刑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