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生在英國判了緩刑能回國嗎

一、留學生在英國判了緩刑能回國嗎?

留學生在英國判了緩刑能回國嗎

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的,這需要以英國當地的法律制度爲準,留學生在英國犯罪的情況下,我國司法機關是無權干預的,而英國的緩刑制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緩刑制度也不見得是一樣的。按照我國的緩刑制度,緩刑期間罪犯需要遵守如下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刑法第73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外國人犯罪案件應由哪個法院管轄?

外國人犯罪案件也應由基層法院管轄。

根據該條規定以及《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在我國除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透過外交途徑解決外,對其他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只能由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則無權管轄。

三、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刑法》規定,下列人員犯罪的,應當或者可以從輕處罰:

1、應當從輕處罰的人員: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7)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可以從輕處罰的人員:

(1)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6)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7)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發生在各個國家之間的刑事犯罪活動,都直接是由當地的司法機關來處理的,我國的留學生在英國犯罪類的情況下,如果不是身份特殊,一般情況下不適用於引渡,同樣的道理,英國人在我國內地犯罪了的話,被判處了緩刑的情況下,當事人也不可以直接回英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