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組織者怎麼認定?

一、尋釁滋事罪組織者怎麼認定?

尋釁滋事罪組織者怎麼認定?

尋釁滋事罪的組織者,是指組織人員從事尋釁滋事行爲的人,一般是屬於尋釁滋事共同犯罪的主犯。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尋釁滋事罪共同犯罪人的責任劃分及依據

我國刑法中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存在一般的共同犯罪與犯罪集團等兩種組織形式。刑法第26條明確了犯罪集團的概念,即“三人以上爲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爲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根據是否能夠任意形成的標準,共同犯罪可以被分爲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一個人單獨可能實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構成以二人以上的行爲爲要件的犯罪。”這兩種犯罪形式的處罰原則差異明顯,在任意的共同犯罪中只要行爲人蔘與共同犯罪,達到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要求,就要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在必要的共同犯罪中,例如聚衆類型的犯罪,只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尋釁滋事罪既可由單個人實施,也可以結夥形式出現,屬於任意的共同犯罪。按照主客觀相統一和罪責相適應的原則,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的尋釁滋事罪共同犯罪人要對自己和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爲所造成的危害結果負責。

尋釁滋事行爲的判定根據相關的法律進行認定,尋釁滋事的組織者按照實際中的尋釁滋事共同犯罪的主犯進行認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據是否能夠任意形成的標準,共同犯罪可以被分爲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