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罪爲有期徒刑緩刑的是否構成累犯

前罪爲有期徒刑緩刑的是否構成累犯

這是我國的現實社會當中,如果當事人曾經因爲犯法而被判處有期徒刑,並且有期徒刑是緩刑執行的,在緩刑執行完畢之後,如果是過了五年之內,當事人又因爲犯法而被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的,對於這樣的情況是否會構成法律上面所說的累犯,其實是沒有固定的一個法律規定,但是一般情況下認爲是有兩種處理方法。

前罪爲有期徒刑緩刑的是否構成累犯

第一種處理方法就是,如果當事人曾經因爲犯法而被判處有期徒刑,並且有期徒刑是緩刑執行的,在緩刑執行完畢之後,過了五年之內,當事人又應犯法而被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的,會被認爲是累犯。這樣子處理的理由根據就是,在對待違法犯罪的犯人上面有兩種特殊的判刑方法,一個就是緩刑執行,另外一個就是假釋制度。那麼在我國的法律當中,如果當事因爲違反法律而被判處有期徒刑,並且進行假釋的情況下,假釋的刑罰期間滿了之後過了五年,當事人再次違反法律進行犯罪的,就會構成累犯,所以緩刑和假釋都是對待犯人的特殊判刑方法,既然假釋的情況下,滿五年再犯罪會構成累犯,那麼按照常理來說,判處緩刑滿五年之後再次犯罪也會構成累犯。

第二種處理方法就是,如果當事人曾經因爲犯法而被判處有期徒刑,並且有期徒刑是緩刑執行的,在緩刑執行完畢之後,過了五年之內,當事人又應犯法而被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的,不會再構成累犯。這樣子的處理方法的理由就是,當事人因爲違法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但是司法機構採取了緩刑這種做法,緩刑的執行期滿了之後,原來所判處的有期徒刑也就不會再執行,這並不代表原來判處的有期徒刑已經執行完畢,所以這樣子看來是不符合我國法律上面所說的構成累犯的條件。

對於如何纔會構成累犯,我國的刑法上面有具體的規定提到,當事人如果是因爲犯法而被判處有期徒刑,所判處的有期徒刑在執行完畢之後,或者是所判處的有期徒刑被赦免之後,當事人在五年之內再次違法進行犯罪的,然後又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這樣的情況下才會構成法律上面所說的累犯,對於累犯的犯罪分子,在我國的法律上面是要採取從重處罰的,但是對於犯罪分子是因爲過失而進行犯罪的,並不是出於本意而進行犯罪的情況除外。在刑法當中也同時提到了如果是採取了假釋的犯罪分子,假釋所規定的時間滿了之後再犯罪的也會構成累犯。

從刑法的規定當中,我們可以看出,如果要構成累犯,必須要符合以下的這些條件:

第一個是第一次犯罪和第二次犯罪都必須是自己故意去犯罪。

第二個是第一次犯罪和接下來的犯罪都必須是被執法機構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第三個條件就是第二次之後的犯罪必須是第一次犯罪在執行完畢之後的五年之內。

《刑法》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所以總結來說,對於前罪爲有期徒刑緩刑的是否構成累犯這個問題在我國的法律上面是沒有固定的說法的,具體還要由執法機關根據具體的案情情況來進行判定。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