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法定刑能不能減免

一、根據規定法定刑能不能減免

根據規定法定刑能不能減免

不能。

免除處罰情節,是指對犯罪分子作出有罪宣告,同時根據刑法規定據以免除其刑罰處罰的情節。它是以行爲人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爲前提的,只是由於具有法定免除處罰的情節,才免除其刑罰處罰。這與刑法第13條但書規定的不認爲是犯罪有原則區別,後者是不構成犯罪,根本就不存在免除刑罰問題。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依照刑法第37條的規定,在判決免予刑事處罰的同時,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採用非刑罰的方法處理,即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人民法院交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我國《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幅度內量刑處罰,因其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應當減輕到較輕的另一幅度,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內量刑處罰。此處的以下不應當包括本數三年。

二、從輕處罰和減輕處罰免除的區別

根據我國《刑法》第61-63條的相關規定:

(一)、應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來決定其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即罪刑相適應原則。

(二)、具有規定的從重、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三)、具有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可以看出兩者最本質的區別在於:是否在法定刑範圍內。如某罪的法定刑爲“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具有從輕處罰情節時,量刑即傾向於較低的刑期,不一定是三年,且最低也不能低於三年。具有從重處罰情節時,同理,最高也不能高於十年。至於以什麼標準來劃分輕、重,沒有統一規定,當然也不能簡單的以法定刑的“中間線”來做標準。

2、具有減輕處罰情節時,量刑的幅度就是在三年以下。(沒有量刑幅度可以高於法定刑的)注:還應注意“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及“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前者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也可以不從輕或者減輕”,後者則是“必須要從輕或者減輕”。綜上:“從輕”是在法定刑內,“減輕”是低於法定刑。從力度上說,“從輕”小於“減輕”。

對於法定刑而言是不能夠進行減免的,只要觸犯了法律,都是要受到處罰的。只能夠說在刑罰的過程當中進行一定程度的減輕。但是不能夠完全免於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