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變造武裝部隊印章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變造武裝部隊印章罪立案條件是變造武裝部隊的印章達到一枚以上的。
買賣武裝部隊印章罪立案標準,是根據《關於辦理妨害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僞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定罪處罰:
(一)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一件以上的;
(二)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軍官證、士兵證、車輛行駛證、車輛駕駛證或者其他證件二本以上的;
(三)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機關印章、車輛牌證印章或者其他印章一枚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數量達到第(一)至
(三)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二、變造武裝部隊印章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裝部隊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
武裝部隊製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
任何僞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爲,都會影響到它們的正常管理活動,損害他們的名譽,從而危害國防利益。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具有僞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爲。
所謂僞造,是指無權制作者製造假的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
摹仿有權簽發公文、電函的負責人的手跡,製作假軍用公文、電函的,也以僞造公文論。
對於構成犯罪來說,並不要求僞造的假公文證件、印章與真實的公文、證件、印章完全一致,只要足以亂真即可。
關鍵是看製作者是否有製作權,這一點是鑑別公文、證件、印章真僞的標準。
如果有製作權的人在其職務範圍內,製作公文、證件、印章;
即使內容違反法律與政策的規定,也應視爲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公文、證件、印章的製作權並未受到侵犯。
雖然內容虛假會敗壞發證、發文單位的信譽與信用,但這與無製作權的人冒用武裝部隊名義製作虛假公文、證件、印章,對武裝部隊的信譽與信用的破壞是性質不同的。
(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直接故意。
過失不構成本罪。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買賣武裝部隊印章的具體立案標準認定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上,是需要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的,特別是對於買賣武裝部隊印章的數量達到上述標準的就可以量刑判決處理。
在現實生活當中變造僞造武裝部隊的印章將是屬於一種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爲,從客體要件上來說的話,已經侵犯到武裝部隊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主要還是因爲在從事相關的活動的時候,都是需要利用武裝部隊的印章的,所以會導致存在着非常惡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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