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的擔保人條件有哪些?

監外執行的擔保人條件有哪些?

監外執行的保證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願意承擔保證人義務;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四)能夠與被保證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縣。

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婦女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刑罰,可暫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執行,並由罪犯原屬的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協助監督的一種特殊刑罰執行方法。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爲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爲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監外執行是對被判處監禁刑罰的犯罪人,基於特殊原因而採取的一種暫時變更行刑方式,實施非監禁刑罰的措施。監外執行是刑罰進步的產物,體現了刑罰的人道與文明。

監外執行的對象是隻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或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適用監外執行。由於監獄關押對象的特定性,本節所講的監外執行僅是有期徒刑犯的監外執行。

被監外執行的罪犯,是需要定期到公安機關報到的。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保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協助社區矯正機構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法律和有關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變更居住地,或者有違法犯罪行爲,或者需要保外就醫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證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告;

(三)爲被保證人的治療、護理、複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幫助;

(四)督促和協助被保證人按照規定履行定期複查病情和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告的義務。

綜上所述,由於一些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不宜進行收監的原因,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可以進行監外執行,但是必須具有法定條件要求的擔保人進行監護和擔保,其需要協助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法律規定和監外執行管理要求,爲其提供相應幫助,並有義務報告被保證人監外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