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規定具體包括什麼?

刑事訴訟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規定具體包括什麼?

關於刑事案件的審理主要是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書證、物證等證據,由於證據更具有客觀性,所以爲審判主要依據。但是,證據也分爲了合法證據以及非法證據,針對這類問題可以適用刑事訴訟法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爲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非法證據的範圍包括:

1、執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製作的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

2、在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時製作或提查收集證據材料;

3、律師或當事人採取非法手段製作或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

4、執法機關以非法的證據材料爲線索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於非法言詞證據。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審查起訴中,對於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爲批准逮捕、提起公訴的根據。

起訴書副本送達後開庭審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被告人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或者其辯護人作出筆錄,並由被告人簽名或者捺指印。人民法院應當將被告人的書面意見或者告訴筆錄複印件在開庭前交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或者庭審中,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後,應當先行當庭調查。法庭辯論結束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應當進行調查。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通知訊問人員、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到庭,法庭認爲有必要的,可以宣佈延期審理。物證、書證的取得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否則,該物證、書證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的程序中,刑事訴訟法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主要適用於審案證據中出現了非法證據,例如透過刑訊逼供取得的口供或是以不法手段取得的物證等對於審判結果有很大的影響。對於出現非法證據的案件可以採取進行延期審理或是給出合理解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