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既遂怎麼定罪處罰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既遂怎麼定罪處罰

一、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既遂怎麼定罪處罰?

構成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的,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四百四十五條【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既遂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三、因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被判刑後減刑的條件有哪些?

因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可見,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的量刑標準也要結合犯罪情節確定,而,且只有在救護治療職位上的這部分特殊羣體才能構成此罪,像是醫生,護士,普通的人民羣衆是不能構成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的。這裏要注意,拒不救治傷病軍人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也會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