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爲算自首

我們都知道,犯罪行爲人能夠投案自首的,對行爲人之後的量刑有一定的作用,根據具體的犯罪情節,可以從輕減輕處罰,也可以免除處罰。這個時候,就要清楚自首的情形都有哪些了。

哪些行爲算自首

首先,要知道可以認定爲自首的情形

1、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包括信電投案、代爲投案等情形。

2、被通緝、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如果其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爲,接受審判,認定爲自首。

3、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也算自首。

4、經查實已準備去投案或去投案的路上被抓亦算是投案自首。

5、被抓後,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罪行,亦可以算自首。

此外,如果對於自身是否屬於自首不確定,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建議,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代理。

“自動投案”的認定:

自動投案,是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典型的自動投案就是犯罪後嫌犯自己主動、直接到司法機關投案。

7種“視爲自動”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爲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爲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爲自動投案。

6、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

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爲自動投案。

投案自首的犯罪分子的來減刑標準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要根據犯罪輕重,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