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經治安處罰能否再刑事拘留
對違法人員已經給予治安處罰,但經調查違法行爲已經涉及到犯罪,並且符合先行刑事拘留條件的,辦案機關可以先行刑事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爲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爲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有其他違法行爲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期限是多久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我國規定,刑事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長期限兩種,具體如下: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爲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
在14天內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准,其中檢察院覈准的時間爲7天,包含在14天內,如覈准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
2.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爲37天,其中檢察院覈准的時間爲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准逮捕,如覈准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依據《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行政處罰不能代替刑事處罰,對於已經被執行治安處罰的違法人員,如果違法行爲已經觸犯了刑法的,還要繼續追究刑事責任,符合條件的,可以先行拘留。
如果被判刑的,要撤銷原治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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