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刑法對失火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新刑法對失火罪既遂的處罰標準如下:
失火罪既遂,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失火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失火罪需要的犯罪構成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從實踐來看,本罪對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現爲,危害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兩種情況。
由於火的燃燒須依附於財物,沒有財物的燃燒,火勢就難以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因此單純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情況是罕見的。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爲。
首先,行爲人必須有引起火災的行爲。
失火一般發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菸入睡引起火災,取暖做飯用火不慎引起火災。
做飯不照看爐火,安裝爐竈、煙囪不合防火規則,在森林中亂燒荒,或者架柴做飯、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釀成火災,造成重大損失,就構成失火罪。
如果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或擅離職守;
或者在生產申違章作業或強令他人違章作業而引起火災,則分別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重大責任事故罪。
如果火災不是由於行爲人的失火行爲引起的,而是由於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構成失火罪。
其次,行爲人的行爲必須造成嚴重後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僅有失火行爲,末引起危害後果;
或者危害後果不嚴重,不構成失火罪,而屬一般失火行爲。
最後,上述嚴重後果必須是失火行爲所引起,即同失火行爲有着直接的因果關係。
這一特徵是行爲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根據。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
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具有從事某種業務身份的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或從事業務過程中過失引起火災,不構成失火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
既可出於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引起火災,因爲疏忽大意而未預見,致使火災發生;
也可出於過於自信的過失,即行爲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引起火災,由於輕信火災能夠避免,結果發生了火災。
這裏疏忽大意、輕信能夠避免,是指行爲人對火災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而不是對導致火災的行爲的心理態度。
實踐中有的案件行爲人對導致火災的行爲是明知故犯的,如明知在特定區域內禁止吸菸卻禁而不止等,但對火災危害結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發生。
這種案件應定爲失火罪。
行爲人對於火災的發生,主觀上具有犯罪的過失,是其負刑事責任的主觀根據。
如果查明火災是由於人不可抗拒或
網站地圖